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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(合同纠纷)
来源:王迪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4-28
浏览量:308
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
民事判决书

(2013)大民初字第10◑号

原告邵阳纺◑◑◑◑◑责任公司,住所地: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。

法定代表人李新桥,该公司总经理。

委托代理人王迪,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代理人晏春剑,男,1970年4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该公司物资供应部副部长,住邵阳市大祥区。

被告石家庄三联机械厂,住所地: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。

法定代表人张◑◑,该厂厂长。

被告张◑◑,男,1960年5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×区。

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单槐生,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刘◑◑,男,1943年12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住北京市通×区翠屏北里×区。

原告邵阳纺◑◑◑◑◑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邵纺公司)诉被告石家庄三联机械厂(以下简称三联机械厂)、张◑◑、刘◑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陈功担任审判长,与人民陪审员刘丽明、李时进组成合议庭,于2013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邵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迪、晏春剑及被告张◑◑和被告三联机械厂、张◑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单槐生到庭参加诉讼。被告刘◑◑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经依法缺席审理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邵纺公司诉称,原、被告双方于2011年4月29日签订se/25-05-08-52产品买卖合同,原告购买被告sf170型减速器5台,合同价款33.9150万元,配套原告设备供广东秋盛资源股份公司使用。然而,被告所供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使用,原告要求被告修理无法、更换无果、退货不理,原告只得另购他厂合格产品为秋盛公司更换并赔偿其损失。对此,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增价款5.5850万元及违约金33.9150万元,退还原告已付货款30万元。其次,原、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17日签订se/25-05-08-021产品买卖合同,合同价款31.35万元,购买被告螺杆齿轮箱供湖北裕华化纤公司配套原告设备使用,也因被告等供货方的产品质量问题严重而赔偿了该公司300万元。对此,被告应按合同额分担赔偿款31.35万元。为以上二合同不合格产品的违约责任承担事宜,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违约索赔函敦促其履行,但被告置若罔闻,不予理睬。为此,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特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:一、被告取回不合格产品螺杆减速器5台,退还原告已付货款30万元;二、被告承担原告另购他人合格减速器的增价款5.5850万元;三、被告承担二个合同的违约金65.2650万元;四、被告的全体合伙人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。

原告邵纺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,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:

1、产品买卖合同(se/25-05-08-52)1份1页,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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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迪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305*********4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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