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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(合同纠纷)
来源:王迪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4-28
浏览量:479
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
民事判决书

(2013)大民初字第10◑号

原告邵阳纺◑◑◑◑◑责任公司,住所地: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。

法定代表人李新桥,该公司总经理。

委托代理人王迪,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代理人余志锋,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

被告郑州光◑◑◑◑◑有限公司,住所地: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。

法定代表人杨爱梅,该公司董事长。

委托代理人刘予龙,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代理人赵国安,男,汉族,1965年2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该公司公司员工,住郑州市中原区。

原告邵阳纺◑◑◑◑◑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州光◑◑◑◑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,被告郑州光◑◑◑◑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,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(2013)大民初字第105-2号民事裁定,驳回被告郑州光◑◑◑◑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。被告郑州光◑◑◑◑◑有限公司不服,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(2013)邵中立一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裁定。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功担任审判长,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平、李时进组成合议庭,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邵阳纺◑◑◑◑◑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迪、余志锋及被告郑州光◑◑◑◑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予龙、赵国安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邵阳纺◑◑◑◑◑责任公司诉称,2007年3月6日,原、被告双方签订印071012号买卖合同,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m5469型浸扎烘燥定型联合机两台,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91万元(含双方传真同意增加的3万元)。该合同约定:“先付合同总价的30%后合同生效,付足合同总价的90%后立即发货;余款在设备安装调试后一年内付清。”;合同还约定:“…汽车运输,出卖人代办运输,运输费用由买受人承担…”。原告如约代办运输(实际发生运输费用10万元)并将设备于2009年10月23日安装调试好后交给被告使用。依合同规定,对10万元设备余款,被告应于2010年10月23日前付清。可此前,虽经原告多次派人或去函催收,对剩下的10万元设备余款,继续以种种理由拒付。另外,2010年3月8日,被告与邵阳二纺机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合同,截止2012年12月7日,被告尚欠邵阳二纺机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货款。邵阳二纺机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原告有业务关系,尚欠原告货款8万元,2012年12月7日,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,签订债权转让协议(于2012年12月17日通过快递的方式通知被告),邵阳二纺机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将对被告享有的3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。为此,特依法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:一、被告立即支付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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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迪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305*********4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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