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迪律师亲办案例
 (合同纠纷)
来源:王迪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4-28
浏览量:794
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事判决书

(2008)邵中民一终字第52◑号

上诉人(原审被告、反诉原告)阮◑◑,男,1961年12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住邵阳市北×区江北大市场19栋×楼。

上诉人(原审被告、反诉原告)吕◑,男,1964年3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下岗工人,住新×县酿×镇新×路36×号。

上诉人(原审被告、反诉原告)黄◑◑,男,1967年4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下岗工人,住长沙市岳×区松坡山西城公寓2栋2门60×号。

委托代理人文小宇,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代理人王迪,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、反诉被告)刘爱国,男,1959年3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住邵东县九龙镇团结村8组。

委托代理人段谋,男,1974年9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大祥区司法局干部,住邵阳市九井湾93号五单元802号。

上诉人阮◑◑、吕◑、黄◑◑与被上诉人刘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由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(2007)双法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,上诉人阮◑◑、吕◑、黄◑◑对该判决不服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08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,上诉人阮◑◑、吕◑、黄◑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迪,被上诉人刘爱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段谋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,2002年1月,阮◑◑、吕◑、黄◑◑各出资166700元成立了乐飞特公司。刘爱国、刘中国、刘新国合伙经营锰矿石。2004年4月起,刘爱国、刘中国、刘新国向乐飞特公司提供锰矿石,双方建立业务关系。刚开始,乐飞特公司如期支付货款。2005年3月至4月间,刘爱国、刘中国、刘新国送锰矿石1115.78吨,经结算,乐飞特公司尚欠刘爱国、刘中国、刘新国锰矿石款131067元。乐飞特公司向刘爱国、刘中国、刘新国出具欠条,注明了金额,但没有明确出具欠条日期。2005年5月23日,刘爱国、刘中国、刘新国所送的锰矿石被乐飞物公司加工生产仅剩下300余吨时,乐飞特公司发现锰矿石有质量问题,遂向邵阳市公司局双清分局栗山派出所报案,随后栗山派出所又对乐飞特公司化验员罗琳丽、谢云进行调查,查实了乐飞特公司化验员罗琳丽对刘爱国、刘中国、刘新国所送的锰矿石每吨增加0.3度到1度不等的含量(指锰矿石中增加锰、铁含量)。当时公安未立案,也未对刘爱国、刘中国的行为作出任何处理。刘爱国、刘中国、刘新国曾与乐飞特公司就付款事宜进行协商未果。2005年12月28日(阴历),刘中国、刘新国、刘爱国经协商自愿将货款作价30000元,由刘爱国支付刘中国、刘新国各1万元后,自愿放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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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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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305*********4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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