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郑◑,男,1976年10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个体工商户,住邵阳市双×区。
原告张◑◑,男,1969年12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个体工商户,住邵阳市大×区。
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多健,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李◑◑,男,1953年1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大×区宝祥建筑公司安装分公司经理,住邵阳市大×区。
委托代理人王迪,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郑◑、张◑◑与被告李◑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刘玉红担任审判长,与审判员徐金明、人民陪审员宋国成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郑◑、张◑◑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多健被告李◑◑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郑◑、张◑◑诉称,被告因经营需资金周转,于2008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贷人民币500000元整,约定月息3%,借款六个月,以被告在中雅房地产开发公司火车站34号地的34.11%股份作为担保,由被告出具借据,中雅公司签具同意以其股份担保的意见,并加盖了公章。借款期满后,经原告催讨,被告除归还100000元本金及其相应利息外,余欠本息至今未还。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400000元、利息260000元。
原告郑◑、张◑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,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:
1、两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,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;
2、被告的身份证证明复印件一份共1页,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;
3、被告出具的借据复印件一份共1页,拟证明借款数额及利息的情况。
被告辩称,1、原告起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,答辩人并未与原告明确约定3%的……